索赔一元钱的侵害名誉权案
□ 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 蔚军平
一男子以银行员工在放贷时收取了自己高额的审批费为名,向多方进行举报,并散播不实言论,银行员工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男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法院支持了银行员工的部分诉讼请求。
案件回放:
王女士在我市一家银行工作,担任网点的负责人,2020年9月,有人以王女士在帮客户办理贷款时收取了高额审批费为名,将王女士投诉至银行纪检部门,要求王女士退还审批费,并向王女士的同事散播王女士向其收取了高额审批费,投诉人就是王女士认识的男子张某。
张某经营着一家公司,2020年,王女士所在的银行推广一项金融业务,因张某公司符合条件,王女士便推荐张某到其单位办理贷款业务。又因该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需要,王女士为完成任务多次使用亲朋的信用卡到张某公司的POS机上刷卡支付。
2020年10月,经银行审核调查,查清张某投诉情况不属实,并向张某进行了反馈。但张某对调查结论不予认可,继续向银监部门投诉。银监部门于2021年2月做出调查结论,结论显示王女士并未收取张某审批费,并将调查结论向张某进行了送达,但张某仍然不服,继续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未予立案。
在这期间,张某采用微信、短信的方式,以会对王女士夫妻的工作造成负面影响为由对其施以压力,向王女士索要“审批费”,王女士对此并没有理会。
2021年4月,王女士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便一纸诉状将张某起诉至麦积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张某侵犯其名誉权,判令张某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澄清事实,停止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同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法院判决:
记者了解到,麦积区人民法院北道埠法庭受理这起侵害名誉权案后,首先到银监部门调取了一些证据材料,了解原告在向被告贷款时是否收取高额的审批费用。经过银监部门调查,最终认为王女士在给张某办理相关金融业务的时候并没有收取审批费。当法官把调查结果告诉张某后,张某并不相信,仍然给王女士发信息,甚至散播一些不利于王女士的言论,这种以微信、短信威胁的方式,成为被告散播不实言论的证据,威胁、恐吓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软暴力,张某的行为对原告的声誉和社会评价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其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公民行使正当投诉权利的范围。
2021年5月,法院审理后对此案作出判决,确认张某侵害王女士名誉权成立,要求张某立即停止对王女士名誉权的侵害,由张某在报纸上刊登向王女士道歉的声明,驳回了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宣判后,张某表示不服,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9月,市中院审理此案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
麦积区人民法院北道埠法庭法官韩天成说,张某作为公民,向王女士单位的监管部门投诉是其享有的权利,但一定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张某的行为对王某在其单位的声誉和社会评价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其行为已超出了合法维权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王女士的名誉权。张某侵害王女士名誉权的行为自2020年持续至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所以,本案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而散播不实言论会对当事人的声誉和社会评价产生一定负面影响,侵犯了他人名誉权,行为人需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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