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每日甘肃网  >  天水  >  天水要闻

【举案说法】他们卖了银行卡 却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2022/01/13/ 11:00 来源:天水日报 记者 景春燕

他们卖了银行卡 却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 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 景春燕

  买卖银行卡、U盾?你可能已经犯罪!近日,张家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分别判处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经被告人何某某连线,从他人处得知,有人做网络赌博,需要通过银行卡接受对方转入的资金,再在“火币网”购买对方指定的虚拟货币,对方按照转账金额的3.5%支付提成。

  此后,2021年2月2日至22日,被告人刘某某先后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裴某某、姚某某、宋某某等4人,并告知四被告人利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帮助他人流转网络赌博的资金,可以按照个人提供银行卡的张数和转账资金提成佣金。其间,被告人裴某某又联系了被告人杨某某参与其中。后他人使用这些银行卡实施了数十起电信诈骗活动,致使多个地区的被害人被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宋某某、裴某某、姚某某、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微信、“火币网”等账号进行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

  最终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某、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同时,依法没收了作案工具,追缴了被告人违法所得。

  ■■■【法官提示】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网络新型犯罪不断出现,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也给网络治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特别是实践中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手机卡不仅为不法分子的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带来便利,而且增加了公安机关的追查、侦破难度。为有效斩断电话卡、银行卡买卖链条,从源头遏制网络犯罪,自“断卡”行动开展以来,张家川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作用,有力打击利用“两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截至目前,张家川县法院共审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13件,对27名被告人均判处刑罚。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规范网络秩序、打击网络犯罪的重要依据,在遏制电信网络犯罪活动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许多人认为自己仅仅买卖银行卡、U盾等,并未直接参与到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不构成违法犯罪,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成为网络犯罪链条的重要一环,成为造成被害人受害的重要因素之一,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帮助行为的人员也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莫因蝇头小利而迷惑双眼,切勿向他人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和手机卡,以免沦为网络犯罪的帮凶。

版权声明

为加强原创内容保护,日前,甘肃日报、甘肃日报报业集团各子报、甘肃新媒体集团各平台已将其所有的版权统一授予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保护、维权及给第三方的授权许可。即日起,上述媒体采访、拍摄、编辑、制作并刊登的,包括文字、图片、摄影、视频、音频等原创作品,文创产品、文艺作品,以及H5、海报、AR、VR、手绘、沙画、图解等新媒体产品,任何机构、媒体及自媒体未经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许可,不得转载、修改、摘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并传播上述作品。

如需使用相关内容,请致电0931-8159799。

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